发布时间:2014年01月17日 作者:黄明 来源: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
近日,中央文明办、最高人民法院、公安部等中央八个部门和企业会签了《“构建诚信、惩戒失信”合作备忘录》,拉开了第一轮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序幕。笔者特别关注到,其中关于信用惩戒的具体范围的规定更加具体化,更具操作性。特别是规定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、列车软卧,限制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,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,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等,势必是诚信体系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。
作为农金系统的一员,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,诚信意识的培养、诚信体系的建设亟需加大宣传力度,不仅要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贷款、办理信用卡等实际业务中强化执行,更须让他们事先知晓失信将带来的诸多不便,让其首先“知信”,然后“守信”。笔者认为在宣传上,需要打好“三张牌”。
在提供信贷服务时,打好“提示牌”。在我们的贷款发放过程中,我们的信贷工作人员在打印出客户的征信报告后,很少会利用这个好的“教材”,向贷户详细解释征信报告的内容构成,并“借题发挥”强调信用的重要性,提示客户珍惜信用,信守承诺。在贷款发放后,我们可以给予客户更多提示,提示客户失信后的种种不便,提前给客户打一剂“预防针”,督促客户守信履约。
在进行贷款催收时,打好“警告牌”。在贷款催收过程中,我们可以适当多打“警告牌”。我们可以将“一朝失信,寸步难行”、“失信会被依法起诉”、“失信被执行人会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”、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将面临诸多处罚和不便”等信息告知客户,让客户意识到失信的严重后果,从而督促其主动履行债务。
在失信客户还款后,慎发“通行牌”。在日常业务办理过程中,我们会发现,当失信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办理信用卡时,通常会因为前期的“不良记录”而受阻。通常这种情况下,其他金融机构都会要求客户提供非恶意拖欠贷款证明。当失信借款人到本行申请开立证明时,我们就须慎重。在客户确实是因为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履约时,给客户开立证明无可厚非。但是如果客户是因为主观的原因而不及时履约,我们就要断然拒绝。违规给客户开立证明,会造成客户对“信用”的轻视,容易让客户产生“失信成本低”的思想认识。同时,我们可以将这些鲜活的事例经过适当加工处理,通过案例的形式向客户宣传,进一步营造“失信处处受限,守信发展无限”的良好社会氛围。